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訊 據(jù)定遠法院消息,4月14日上午,定遠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侯金鵬獨任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挪用資金一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雍自明出庭支持公訴。
2011年,22歲的董某應聘到親戚經(jīng)營的某運輸公司,成為一名收款員,負責收取公司掛靠車輛的保險費、借款償付、二維及掛戶費等。董某每月與公司會計核對收支賬目后,須將結余款匯進會計賬戶。但是,自2015年4月起,年輕的董某沒有抵抗住金錢的誘惑,開始挪用公司款項歸個人使用,并想出了用下月收款沖抵上月挪用款項的主意。2016年4月,公司要求董某交清擔任收款員以來收取的全部款項,但董某已在過去一年的時間里,將挪用的資金揮霍一空。早已無法填補資金缺口的董某遂以各種理由拖延。后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被告人董某拖欠公司款項共計768019.14元。2019年2月,董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董某與公司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董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董如翠賠償被害單位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jù)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當庭宣判后,侯金鵬現(xiàn)場聽取了被告人對判決的意見,耐心細致地給其判后答疑,并根據(jù)被告人的具體家庭情況和犯罪起因、動機等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幫教。被告人表示認罪服判、真誠悔罪,將努力改造,回報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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