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4月10日上午,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3月,張某駕駛中型普通貨車追尾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劉某及電動三輪車乘車人朱某受傷、車輛及電動三輪車所拉物品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朱某、劉某向鳳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鳳陽縣法院審理,判決張某在法定期限內償還朱某醫療費、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88017.3元。判決生效后,2018年7月,張某將自己名下中型貨車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同村村民張某某,并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2018年8月,朱某、劉某申請強制執行,鳳陽縣法院依法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張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并拒不報告財產,且下落不明。2019年6月,張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動全部履行償還義務,得到申請執行人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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