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黃山市中級法院發布了7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燃放爆竹傷人眼 法院維權獲賠償
案情簡介:吳某某到A公司經營部購買3號雙響爆竹10筒,爆竹由B公司生產。吳某某在燃放3號雙響爆竹時,突然有一爆竹點燃后在原地爆炸,吳某某右眼當即被其中一節爆竹炸傷,隨后立即被送醫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6345.38元。治療后,吳某某右眼損傷遺留右眼視力障礙,經鑒定被評定為傷殘八級。法院審理后判令A公司與B公司共同賠償吳某某經濟損失共計32萬余元。
案例二:“三無”電動車致人死亡,賣家廠家連帶賠償
案情簡介:2019年3月29日,吳某與丈夫劉某在浙江省淳安縣A電動車行購買某牌電動三輪車一輛,次日,劉某駕駛該電動車時不慎摔傷死亡。后劉某家屬以電動車為“三無”產品且剎車系統存在缺陷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銷售方A電動車行、零部件供貨方B公司、車輛組裝方C公司承擔劉某死亡責任,并向法院提交了該電動車的空白合格證及使用說明。C公司認可該車由其向B公司購買零部件組裝,經過上路檢測后即交付A電動車行銷售,銷售時為該電動車加裝五個電瓶。該案經法院調解后達成協議:由銷售方A電動車行賠償5000元;由零部件供貨方B公司賠償15000元;由車輛組裝方C公司賠償130000元。
案例三: 不履行生效處罰決定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2018年10月,程某向游客銷售土特產禮包,游客發現所購禮包中的裸裝“風干雞”有蛆蟲并散發刺鼻的腐敗氣味。黃山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后,經調查,認定程某銷售腐敗變質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70917.5元,無違法所得,腐敗變質食品已召回并銷毀,未造成嚴重后果,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程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程某在繳納部分罰款后,未再繳納剩余罰款。黃山市市場監管局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案例四:微信買賣偽劣卷煙被判刑
案情簡介:汪某甲在未獲得煙草專賣零售、批發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微信購買了利群、中華等品牌偽劣卷煙,又通過微信將偽劣卷煙以低于市場價銷售給汪某乙,銷售金額共計127715元。汪某乙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在明知從汪某甲處購買的是偽劣卷煙后,仍通過批發、零售等方式以市場價格對外銷售,經安徽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從汪某乙處依法扣押的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且系偽劣卷煙。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汪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五:主張三倍賠償,需充分證明銷售方“故意”欺詐
案情簡介:王某系個體工商戶,委托黟縣A汽車服務公司向黃山市B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五菱牌雙排座貨車一輛,總價款52500元,并辦理了按揭手續。2018年12月10日,A公司向王某交付新車,購車發票上出售人為B公司;王某在黃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了行駛證、車輛保險等手續。次日,王某駕車中發現車輛離合器三件套發生故障,后又發現該車頂棚曾經維修過。王某認為,B公司以次充好,以非新車充當新車,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要求解除車輛買賣合同,B公司應當退還購車款52500元,并賠償其三倍購車價格;同時A、B兩公司還應賠償其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用、訴訟費用等。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托鑒定,發現該車確系存在頂棚、駕駛室內部手工整形、離合器不正常等問題,但對于A、B兩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明知該車存在瑕疵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王某要求B公司返還購車款、賠償因購車所花費的車輛購置稅、檢測費、保險費等費用,依法解除了雙方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但對于其要求以三倍購車款價格進行賠償的訴請請求予以了駁回。
案例六: 銷售過期麻餅 法院準予強制執行罰金
案情簡介: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市場專項整治期間,發現歙縣徽城鎮河西地區一商行銷售過期的“福壽”牌麻餅,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食品進行扣押,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該商行未能認識到銷售過期食品的危害性,拒不履行繳納罰金的義務。法院依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申請,對該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該商行經營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屬實,銷售及庫存的貨值不大,尚未達到刑罰標準,但符合行政處罰的標準。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該商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罰金,也未行使復議、訴訟等權利,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食品安全,法院依法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罰金的決定并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案例七:開發商不能交付 房屋購房者權益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2016年11月19日,黃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姜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將該公司開發的位于太平湖風景區金盆灣一套面積為46.68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給吳某,每平方米價格為7348元,總價款為343005元,交付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前。合同中雙方還就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其他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姜某向該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該公司到黃山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手續,但是到了交付時間,房屋還是“空中樓閣”,出賣人和買受人就商品房預售合同發生爭議。該公司提出解決方案令姜某無法接受,姜某遂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姜某與該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姜某全部購房款,并賠償姜某經濟損失97001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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