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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7月12日刑滿釋放,又因連續(xù)盜竊三輛電動車,于7月27日被刑事拘留。近日,壽縣人民法審結了此案,以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責令被告人周某退賠被害人馬某、徐某、沈某財物價值共計四千五百八十三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來到壽縣壽春鎮(zhèn)陽光歐洲城小區(qū),將徐某停在樓下的一輛白色電動車偷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1092元。2019年7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周某將馬某停放在壽縣壽春鎮(zhèn)金大地小區(qū)的一輛白色愛瑪牌電動車盜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2291元。2019年7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來到壽縣壽春鎮(zhèn)東津花園小區(qū),將沈某停在樓道口外的一輛白色新日牌電動車盜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向偵查機關如實供述了盜竊電瓶車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坦白;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結合認罪悔罪態(tài)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