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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近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敲詐勒索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黃某喜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黃某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濉溪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黃某龍發現其妻張某與被害人任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遂從網上購買手機監控軟件,將監控設備安裝于家中,并與其父被告人黃某喜通過手機微信共謀捉奸。同年11月7日8時許,任某某至濉溪縣濉溪鎮某超市后自建房張某家中,二人欲發生性關系時,被躲藏在家中的黃某龍、黃某喜當場發現,黃某龍毆打任某某。后黃某喜、黃某龍用鐵鏈、電線、鐵鎖捆綁任某某手腳,要求任某某給其家賠償。期間,黃某喜、黃某龍以威脅、恐嚇的方法,向任某某索要200萬元賠償款。因任某某無能力交付該款,二被告人便扣留任某某手機折抵10萬元,要求任某某書寫借款(流動資金)188萬元的借條一張,此后又與任某某共同外出,欲至銀行提取現金2萬元,但在取款途中自愿放棄索要。后經鑒定,被扣留手機價值3953元。
濉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喜、黃某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喜、黃某龍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黃某龍罪責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某喜、黃某龍均系被抓獲歸案,且到案后均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均予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綜合以上形式,判處上述相應的刑罰。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東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