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一男子李某謊稱自己在宿州汽運集團“有關系”,以能介紹工作為名,詐騙女友及其家人、朋友錢財共計87.46萬元。近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詐騙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系宿州碭山縣人,2015年間,李某通過網(wǎng)上認識被害人魏某并發(fā)展為戀愛關系,后李某謊稱認識宿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州汽運集團)領導,能夠安排魏某到宿州汽運集團工作,后李某以安排魏某、魏某父親工作需要送禮、買汽運集團內(nèi)部房需要交首付款、發(fā)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錢、買房辦證、辦理文憑等事由,多次騙取魏某財物。至案發(fā),共騙取魏某人民幣40.36萬元后揮霍。
在此期間,李某為了獲取魏某信任,以宿州汽運集團名義為魏某發(fā)放5個月工資福利及一套工作服,共計約1萬元。在此期間李某又對魏某的小姨韓某、魏某父親的朋友蔡某、韋某、袁某承諾,可以為他們的子女安排至宿州汽運集團工作,至案發(fā)李某共騙取韓某13萬元、韋某12.7萬元、蔡某9萬元、袁某14萬多元,合計 87.46萬元。2018年4月23日,魏某報案稱被李某詐騙,遂案發(fā)。
2018年6月20日22時許,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一審埇橋區(qū)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所有被害人錢款。李某不服上訴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經(jīng)查認為:上訴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魏某、韓某、韋某、袁某、蔡某等人錢款共計87.46 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祁磊 王沖鋒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