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蕪湖市一男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矛盾,在28年后,再次到對方時,持刀將其捅刺身亡。日前,蕪湖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黃某原系蕪湖市鏡湖區某廠宿舍鄰里。1990年左右因瑣事發生矛盾,黃某某對黃某產生了怨恨。2018年8月13日上午9時,被害人黃某獨自來到其父母居住的小區,路過黃某某夫妻共同經營的煙酒店門口時,與黃某某迎面相遇并發生口角。黃某某轉身回到煙酒店內,在貨架上拿起一把單刃刀,沖出店外,持刀刺中被害人黃某的左側胸部位置。黃某被刺中后,向小區一期大門方向跑去,被告人黃某某持刀追趕,在小區一期物業會所后門附近時,黃某因體力不支倒地,黃某某持刀對黃某腹部、臀部以及大腿四肢等多個部位連續刺、戳,致其全身多處受傷,大量出血。小區保安工作人員見狀呵斥被告人黃某某并打電話報警,黃某某遂持刀轉身離開回到店內。后被民警在煙酒店內抓獲歸案。黃某經蕪湖市急救中心送至蕪湖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診斷為入院前已死亡。經蕪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黃某系他人持銳器刺戳全身多處致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某系社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控對象,患有精神分裂癥史,且持有殘疾人證,為一級精神殘疾。經鑒定,黃某某是精神分裂癥(殘留期),評定為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325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持單刃刀捅刺被害人黃某胸腹部等部位多刀,致其全身多處大出血死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黃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近十刀,包括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其大出血死亡,其剝奪他人生命的犯意堅決。黃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的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均極大,依法應當予以嚴懲。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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