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裕安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6日,由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家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一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裕安區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許暉出庭支持公訴。
經查,2013年3月22日,曹某某(已由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與陳家虎等在六安市注冊成立六安葡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六安葡金公司),曹某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丁利榮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并在裕安區解放北路鼎邦御庭小區設立營業部。該公司未經許可,推出“半年紅”“年年紅”“葡金寶”等線下P2P、眾籌理財產品,通過散發傳單、打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到期后支付高額利息。其后又在六安市皖西路、霍邱縣設立營業部,在池州市設立葡金公司吸收公眾資金。
2016年8月,陳家虎與曹某某等簽訂業務分割協議,由陳家虎接管六安、池州、上海(原由曹某某、李某某經營)三家葡金公司的債權債務,成為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繼續推出線下眾籌理財產品,以投資陳家虎名下的安徽永沁生態有機肥、霍邱花園美好鄉村、蕪湖新里程幼兒園等項目為名,通過發傳單、電話聯系、組織投資人到上述項目參觀等方式進行宣傳,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承諾到期按照投資金額7%至14%的年收益率還本付息,并使用由被告人李俊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兌換本息,以個人賬戶歸集資金。截止2018年11月8日案發,陳家虎通過葡金公司共計向2197名投資人吸收公共資金近2.83億元。
受陳家虎安排,被告人李斌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擔任六安葡金公司總經理,管理解放路、皖西路、霍邱縣營業部,于2017年初又管理池州葡金公司,成為葡金公司安徽區域負責人,幫助招攬客戶吸收資金,截止案發前,其參與吸收資金共計9300余萬元。被告人楊慶云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擔任解放路營業部負責人,幫助招攬客戶吸收資金,截止案發前,其參與吸收資金共計5600余萬元。被告人劉琪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擔任皖西路營業部負責人,幫助招攬客戶吸收資金,截止案發前,其參與吸收資金共計1500余萬元。被告人張月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擔任解放路營業部理財部負責人,幫助招攬客戶吸收資金,截止案發前,其參與吸收資金共計5600萬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間,按照陳家虎要求,李俊除本人參與外,先后組織安徽某集團的10名員工,將葡金公司所吸收的近300余萬元資金兌換為45.5萬美元,分別以員工個人名義借旅游、留學生學費支出之名陸續匯往境外陳家虎的指定賬戶,且未在公司賬目反映,該款至今未能追回。
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家虎未經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期間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9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斌、楊慶云、丁利榮、劉琪、張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俊明知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及性質,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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