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11月20日下午,無為縣人民法院對政協無為縣第十四屆委員會原常務委員李奇岳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奇岳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對其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奇岳在擔任無為縣劉渡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牛埠鎮黨委書記,無城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襄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原無為縣政務服務中心主任、黨組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累計1878000元,在工程建設、項目安排、企業經營、征地拆遷等方面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奇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奇岳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奇岳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李奇岳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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