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辛男子魏某與他人共同出資,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拆解廢舊電池等提煉鉛塊出售,后被查獲。日前,利辛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魏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魏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與孫某、李某1、趙某、李某2、楊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300萬元私建作坊,拆解融化廢舊電瓶等危險廢物提煉鉛塊出售獲利,其中,魏某、孫某分別出資75萬元,趙某出資90萬元,其他三人共同出資60萬元,約定獲利按出資比例分配。魏某等人在利辛縣永興鎮法堂村租用了林某(另案處理)的廠房,雇傭工人用土鍋爐高溫熔煉的方式煉鉛,并以每噸1.4萬元左右的價格銷售,違法所得?600.3621?萬元。2016年9月23日,利辛縣環境監察大隊人員巡查時在現場查獲疑似鉛塊產品19塊,約重20噸,疑似廢舊鉛酸電池5500公斤,廢渣4620公斤等物品。經檢測,上述物品均含鉛,屬于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違反國家規定,與他人共同出資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魏某具有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等情節。遂判決如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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