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郭某來到舒城縣金虎小區停車場,將寫有恐嚇內容的紙條隨機放置在被害人汪某某、韋某等人車輛的門把手處,要求車主將300元現金放置在車輛的雨刮器處,否則將損毀車輛。
2019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郭某來到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豐墩小區7棟1303室被害人李某住處,將威脅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恐嚇信放置于李某家門縫處,向李某索要現金10萬元,并指定其將現金埋藏于舒城縣城關鎮碧桂園桃花溪工地高峰路大門對面。4月13日19時許,郭某再次向李某家投送內容相似的恐嚇信。4月14日19時許,郭某到指定地點取現金時,被舒城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郭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郭某所犯罪行、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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