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蕪湖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1月5日,南陵縣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惡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被控分別犯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開設賭場罪等4項罪名。
該案系南陵縣法院開庭審理的又一起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公眾關注度較高。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潘某某、胡某、方某等11名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王某某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通過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獲得了弋江二電站旁非法偷采砂石的砂場,后伙同被告人潘某某等多次盜采砂石并安排專人進行望風、統計運輸砂石車輛等;后擴大規模,先后在青弋江河段、弋江鎮自來水廠取水口附近繼續非法采礦并銷贓,總計獲利高達78萬元,嚴重擾亂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危害了長江支流的生態環境。該集團還依仗組織的強勢地位,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反復有組織的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和嚴重的身心殘害,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公訴機關認為,該犯罪集團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二百九十三條、三百零三條、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采礦罪分別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