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10月11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破壞電力設備案件。被告人陳某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審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來到位于壽縣壽春鎮壽蔡路旁的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淮南供電公司壽縣變電站,破壞變電站西側的電子圍欄后翻墻進入,又砸壞玻璃窗玻璃,從窗戶翻入變電站內10KV高壓室。在高壓室內,陳某某將漢城Ⅱ14線路開關柜門及保護裝置破壞。2時46分35秒該線路開關控制回路斷線。后為保證用電安全,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淮南供電公司對漢城Ⅱ14線路保護裝置進行維修,致該線路1696戶用戶臨時停電5小時53分,被破壞的財產修復費用總計26800元。案發后,陳某某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故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破壞正在運行的電力設備,并導致1696戶用戶臨時停電5小時53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該情節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故公訴人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和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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