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黃山市黟縣一五旬男子徐某某在山場捕捉38只“石雞”,被當地森林公安當場查獲。日前,黟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攜帶頭燈、蛇皮袋等,駕駛摩托車從家中出發來到宏村鎮泗溪村溪頭組“銅陵嶺”山場。徐某某將摩托車停靠山腳路邊后,戴好頭燈,穿好長筒雨靴,拿著蛇皮袋先后下到“前山坑”、“魚鱗坑”兩個河溝,沿著河溝逆流而上,途中利用頭燈照射的方法捕捉野生“石雞”38只。
次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駕駛摩托車回家,行至泗溪村溪頭組村口處時,被黟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查獲的“石雞”已被放生),徐某某被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鑒定,野生“石雞”物種為棘胸蛙,系安徽省二級保護動物。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承認屬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所獵捕的棘胸蛙已全部被放生,結合社區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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