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應朋友邀請吃飯喝酒,飯后駕車經過水塘,由于該路段防護欄間隔大,且無照明設施,車輛不慎沖入水塘,駕駛員溺亡,究竟該由誰擔責?事后死者家屬將事發路段道路管理者、水塘使用者以及酒席組織者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日前,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2018年3月,孫某應李某邀請,與李某、王某在舒城縣某鎮街道飯店吃飯,席間三人飲了酒。飯后,孫某駕車至縣城,途徑該鎮某村水塘處時,由于孫某飲酒(事故發生時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9mg/100ml)后駕駛機動車及操作不當,撞倒防護樁后將車輛開入路外水塘中,造成孫某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路段為彎道及陡坡,路邊沒有安全提示和警示標志,水塘邊沒有護欄,防護樁之間的間距大,夜間無照明。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這一眾所周知的事實知曉,事故發生時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9mg/100ml,屬飲酒駕車,且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孫某對其自身因飲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因此,某鎮政府系事發公路的管理者,負有管理責任,事發路段為彎道及陡坡,路邊沒有安全提示和警示標志,水塘邊沒有護欄,防護樁之間的間隔大,基本無防護作用,事故現場夜間亦無照明,存在安全隱患。某鎮政府未采取更加切實可行的措施排除上述隱患,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的水塘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此,發生事故水塘的使用權人為某村民委員會,某村民委員會亦有義務在水塘邊設置護欄等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但該村民委員會未能盡到上述義務,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李某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未盡到合理的提醒和勸阻義務,從而導致孫某飲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鎮政府、某村民委員會、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賠償孫某家屬8萬余元、4萬余元、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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