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在禁漁區內四次用電捕器非法捕魚兩千克,楊某被旌德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4 個月,并須自行采購符合要求的苗種[黃尾(3cm)2340 尾]在漁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放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多次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證據確鑿,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旌德縣人民檢察院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承擔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 年2月以來,被告人楊某在旌德縣徽水河凡村紙箱廠段水域禁漁區內,使用電捕器非法捕魚。三個月內四次非法捕獲水產品2000 克,后被群眾發現舉報至旌德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經昨日審理,遂作出以上判決。
雷梅潔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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