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且逃逸,不僅會面臨牢獄之災,還會承擔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經濟損失。9月11日,當涂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對一名對一名已刑滿釋放的交通肇事者采取拘留措施,對其不積極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予以懲戒。
2009年齊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撞傷行人許某,許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齊某駕車逃逸,一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許某之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5年,并賠償許某之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8萬余元
2011年許某之子申請法院執行民事賠償部分。此時齊某正在監獄服刑,法院窮盡手段未能查詢到相關財產線索,案件依法終結本次執行。2018年申請人提供了齊某居住線索,案件被依法恢復執行。被執行法官找到后,齊某給付3000元。考慮到齊某經濟現狀,申請人給予齊某一定寬限期。但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內,齊某未履行任何款項,也未按期報告自己的財產,消極拖延執行。據此,執行法官依法作出拘留齊某15日的處罰決定。這個中秋,齊某只能待在拘留所中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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