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搶劫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凌晨3時許,女孩張某某酒后獨自一人步行返回住處,走到鏡湖區中山橋(步行街一側)時,被告人何某某看到張某某獨自行走,遂尾隨,并從被害人后方沖上去將被害人撞倒在地,與其發生扭打。后被告人何某某將被害人張某某掉落在地上的手機撿起后逃離現場。當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將該手機以470元的價格售賣至蕪湖市鏡湖區一家二手手機店。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598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某拆遷房內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本院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全案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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