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蚌埠一男子酒后上班乘坐公交車,發現坐過站后,竟然拉拽公交車司機、強踩剎車、造成車內乘客受傷。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今日獲悉,該男子謝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午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謝某乘坐車號為皖C12228D的108路公交車,前往蚌埠市龍子湖區盛世玻璃廠,車內有乘客6至7人,車輛行駛至蚌埠市龍子湖區勝利東路與錐子山路交叉口時,被告人謝某因坐過站,要求公交車駕駛員在非公交站合區域停車,公交車駕駛員以公司規定非公交站臺區城禁止停車為由拒絕其要求,謝某遂拉拽公交車駕駛員的衣服,又強行把腳伸進駕駛位,跺公交車剎車致使車輛突然制動停車,造成車內乘客徐某摔倒、乘客劉某右手第五根手指骨裂。隨后公交車司機報警。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將謝某控制,謝某某在案發地點被民警抓獲歸案,之后取保候審。
蚌埠市龍子湖區檢察機關認為,讓公交車司機在非公交車站停下,并拉拽司機強踩剎車,對他人造成了危險,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為行為人需要為影響行車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過失行為買單, 不能因為個人原因犧牲眾多人的利益。同時,被告人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庭審現場,謝某兒子謝某寶向記者介紹到,自己的父親耳朵比較聾,平時靠助聽器生活,每個月都要用一兩個助聽器電池。當日上午父親去市區購買助聽器電池,碰到熟人后,在其家中喝酒后返回上班過程中發生了此事。事后他們已經及時給予了賠償,父親也對此行為感到非常后悔。
蚌埠市龍子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表示,作為蚌埠市首例針對公交車的這類案件,法院將會依據徐某身體殘疾狀況及當日行為去綜合評價該案件,法院將會擇期宣判。
李凡星 陳宏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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