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蕭縣三名男子明知親戚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近日,被蕭縣人民法院以窩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葛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祖某乙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管制十個月。
1998年2月,蕭縣丁里鎮村民祖某甲(已判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逃匿。2017年9月11日,祖某甲回到淮北市,被告人祖某乙(系祖某甲之兄)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自家房屋供其居住,次日公安機關到被告人祖某乙家中抓捕祖某甲未果。被告人葛某(系祖某甲外甥)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駕車將其帶至別處,并在路途上通過微信、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系祖某甲之子)。被告人王某明知祖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安排車輛,當日將祖某甲送至廣東。祖某甲在被告人王某的勸說下于2017年9月23日到蕭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祖某乙于2017年9月12日被蕭縣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日到蕭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葛某、祖某乙、王某明知祖某甲系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葛某、祖某乙、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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