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4年,來自山西嵐縣的男子王某林經人介紹,誤入了傳銷組織,被騙69800元。后來,王某林通過欺騙親朋好友發展了31名下線,當上了傳銷“大總管”。日前,肥東縣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林做出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起,馬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1040工程”“連鎖經營”為名義,誘騙親朋等從事非法傳銷活動。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林經他人介紹以69800元申購21份份額加入馬某某的傳銷組織,又積極發展了王某某、李某、白某某等30余人參與該組織,在肥東縣經濟開發區等地進行傳銷活動,自2016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林在該組織中擔任“大總管”,對參加其傳銷組織的人員予以管理,收取了18人所謂“投資款”,涉案資金514600元。
2018年9月14日,正在太原市做泥瓦匠的王某林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某林供述稱,當上“大總管”之后并沒掙到錢,也感覺到這個組織是騙人的,于是就偷偷離開了合肥。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林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作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王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可從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王某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林等人的違法所得五十一萬四千六百元繼續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楊文政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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