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兩次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均被交警查獲后認定為醉駕,今日上午,懷遠人黃某根被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晚8時許,黃某根無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蚌埠市龍子湖區鳳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交通路路口珠城賓館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黃某根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31毫/100毫升。2018年3月19日下午3時許,黃某根在繼續無證情況下,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蚌埠市圈堤路西向東行駛時,再次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其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82.7毫克/100毫升。
龍子湖法院一審認為:有前科的黃某根兩次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均被查證為醉酒后,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余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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