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類“民告官”案件
行政機關負責人
必須出庭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徽省近日發布《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對于13類行政訴訟案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13類行政訴訟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因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行為,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者公民喪失主要生活來源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環境保護類案件等。
《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帶頭出庭應訴。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由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一審行政機關敗訴的環境保護類案件,人民法院二審或者再審開庭審理的,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社會律師或者本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一同出庭應訴。
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出庭應訴,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違反法庭紀律,被人民法院處罰的;又或是有其他妨礙行政訴訟活動的違法、失職行為,將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姚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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