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市民王大媽乘坐公交車時,摔倒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王大媽將駕駛員和公交集團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公交集團賠償王大媽包括醫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在內近9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下午3時許,王大媽從合肥市凌灣站乘坐152路公交車,準備到汽車東站下車。當公交車開到當涂路汽車東站站牌停下時,王大媽從駕駛員后面座位站起來準備下車。但起步走時,公交車又啟動向前行駛,車輛晃動,造成王大媽摔倒受傷。
之后,駕駛員聶師傅打110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合肥市急救中心派120救護車將王大媽送至醫院救治。王大媽經醫院診斷為右膝外傷,醫院給予其傷處石膏外固定。后經鑒定,王大媽因故致右下肢損傷,遺有右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傷殘等級十級。
王大媽將公交駕駛員及合肥公交集團告上了法庭,索賠包括醫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在內共計98960.05元。
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到保護。本案中王大媽乘坐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公交車,該公司有把王大媽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對于王大媽摔倒受傷,合肥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聶師傅系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是合同的相對方,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王大媽未扶拉手,導致摔倒受傷,自身有過錯,至少承擔20%的責任。因王大媽主張雙方為合同關系,該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大媽各項損失合計89079.85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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