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危險性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的關鍵,也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和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重要的考量因素。長期以來,如何準確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成為困擾檢察辦案實踐的一道難題。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最高檢確定的新一輪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單位為契機,積極探索實踐,將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會性信息納入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考慮范圍,使這項評估更加科學合理,從而為辦案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
“雖然犯罪嫌疑人胡某多次參與實施犯罪,目前查明其數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審查,我認為可以不批準逮捕?!比涨埃阽R湖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一次檢察官聯席會上,承辦檢察官車凌梓大膽提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
這是一起涉多人非法采礦案,犯罪嫌疑人胡某系盜采江砂船只現場負責人,其受他人指使多次作案,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胡某到案后也未退贓。按照傳統的辦案理念,承辦檢察官多半會提出批準逮捕的“穩妥”意見。
“承辦人經審查認為,胡某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卷宗中調取的反映其社會關聯程度的家庭情況、職業背景、經濟條件等案外社會性證據材料信息顯示,胡某工作穩定,有正常經濟來源,此次參與犯罪系經朋友介紹,案發較為偶然,非法采砂并非其主業。胡某個人經歷較為簡單,現一直從事個體經營,一貫表現良好,從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和訴訟可控性3個方面,對影響社會危險性的因子進行量化評估賦分得出的結果是其社會危險性較低,無逮捕必要。”車凌梓進一步闡明了擬不批準逮捕的理由。經過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一致同意承辦檢察官對胡某社會危險性的評估結論和對其擬不批準逮捕的意見。最終,該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胡某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社會危險性評估首要解決的是在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基礎上,如何科學確定評估指標,也即將哪些信息納入評估范圍的問題。鏡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湯恒明說,2023年9月,該院被確定為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單位后,認真分析其作為蕪湖市主城區近年來犯罪結構出現的新變化,綜合研判影響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因素,經過一次次“頭腦風暴”碰撞,認為對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主要關注的還是“人”的因素,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會性信息則是反映其社會危險性的重要參考,因此應重點將能夠說明犯罪嫌疑人社會關聯程度的家庭情況、職業背景、經濟條件、社會交往、生活習慣、活動軌跡等信息納入評估范圍。該院通過組織專班對已辦案件回溯和在辦案件測試,進行多輪實踐、修正、再應用,從而形成了有地區特點的以“人”的因素為核心的社會危險性評估指標體系和量化模式。
“在你局移送的伊某故意傷害案中,現有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伊某具有社會危險性。請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證據,重點包括其作案后購買返鄉車票的信息、行蹤軌跡和一貫表現情況等?!苯衲?月,鏡湖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陳勝亞在審查公安機關報捕的這起涉嫌故意傷害案時注意到,此案案件事實清楚,被害人受傷程度較輕,為輕傷一級,但通過提審發現,犯罪嫌疑人伊某身份較為特殊,其生活習慣和一貫表現較差,便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了上述電話溝通。公安機關隨即補充移送了證明伊某頻繁飲酒打架滋事等案外信息材料,陳勝亞通過量化評估,經賦分顯示犯罪嫌疑人伊某社會危險性風險較高,有再犯罪的社會危險,遂提出了擬批準逮捕的意見。后該院對伊某作出了批準逮捕決定。
將案外社會性信息作為評估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這種信息的獲取是關鍵。據鏡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光菊介紹,除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相關信息外,該院一方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作用,借助公安機關信息優勢,提升信息獲取和評估的質量。另一方面結合律師辯護全覆蓋推廣工作,積極吸納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參與試點工作。此外,還利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政法一體化跨部門辦案平臺內的相關數據,來獲取有價值的辦案信息。
通過以豐富的、高價值的案外社會性信息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精準畫像”,有效提升了審查逮捕案件的質效。據了解,今年以來,鏡湖區檢察院使用該量化手段對24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后,對其中4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20人予以批準逮捕。 吳貽伙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