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荏苒,歲月悠悠,十余年時間,我從一名書記員成為助理審判員再到成為員額法官,改變的只是身份,不變的是法律人的那顆赤誠之心。一起起案件,法官穿梭于訴爭與事實之間,認真梳理案情,抽絲剝繭,最后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決。用真心和真情辦理好每一起案件,這是每一名法官的使命,亦是我的詩和遠方。
在一起股權轉讓糾紛中,陳某與史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某出資255萬元購買史某持有的某農業發展公司100%股權,陳某支付200萬元收購款后,以某農業發展公司資產不實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項。史某起訴到法院后,陳某應訴后反訴,反訴請求判令史某返還股權轉讓款,并承擔違約金。庭前調解現場,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各自訴說著自己的委屈。
這雖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雙方當事人對抗激烈,無論輸贏雙方上訴上訪的隱患都很大。我耐心傾聽雙方各自訴求,認真梳理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因雙方各執一詞且情緒激動,庭前未能調解成功。庭審中,陳某反訴史某,進一步加大了案件調解難度。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工作原則,庭審結束后,我繼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釋法明理,陳某與史某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38萬元,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庭后,一位年輕的同事問我:“這個案子那么復雜,我以為只能判決了,真沒想到孫老師把它調解掉了,您可有什么靈丹妙藥?”我笑著說:“無論案件難易,最終還是人的問題,解決人的問題,就要我們法官能夠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把定分止爭作為辦理每一起案件的目標。調解結案可以實質性定分止爭,避免訴訟程序空轉。至于靈丹妙藥嗎,無非要有耐心,多下功夫,在把案件事實搞清楚的基礎上,盡可能把法律規定以及背后的法理、情理給當事人講清楚。”
從事審判工作以來,我始終謹記入額時的錚錚誓言,對待每一起案件都秉持高度負責的態度,謹慎用好法官手中的裁判權,讓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在我們手中得到實質解決,讓胸前的法徽在平凡歲月中熠熠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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