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專門公司、招募人員,非法獲取并出售“微信號四件套”,誘使他人“打粉”,其間還直接導致兩名被害人陷入詐騙團伙的虛假投資理財圈套。11月30日,由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辦理的鮑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入選最高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鮑某是一名90后。2020年10月,鮑某在宣城市宣州區成立宣城市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招募龔某某為經理,后又招募孔某等20余人為話務員。同年11月,鮑某明知上線可能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仍然組織話務員冒充證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電話號碼撥打電話。其間,鮑某團伙以“免費提供股票咨詢”等話術,引誘對方添加微信好友,以獲取對方微信號、昵稱、手機號、微信實名認證情況(俗稱“微信號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圖、微信和支付寶實名認證截圖等信息。同時誘騙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客戶經理”微信號、進入“股票交流”微信群(俗稱“打粉”)。鮑某以拉一人進群約140元、添加一個微信約160元的價格與上游犯罪團伙結算。至案發,鮑某共接受上游犯罪團伙提供的電話號碼約72萬條,先后出售給上游犯罪團伙“微信號四件套”信息13800多條,非法獲利68萬余元。
實施犯罪過程中,鮑某安排龔某某負責接收話單、核實“打粉”情況、向上游犯罪團伙發送“微信號四件套”表格等具體業務,安排龔某某、孔某等3人擔任小組長,負責每組客服“打粉”工作,并按照工資底薪、“打粉”提成等方式,給予龔某某、孔某等人3.6萬余至9000余元不等的報酬。
在此期間,鮑某團伙的兩名話務員在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為微信好友后,以“薦股”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團伙的微信名片,導致二人遭遇虛假投資理財詐騙,被詐騙金額共計8萬余元。案發后,鮑某退賠李某某、朱某某全部損失并取得兩人諒解。
2021年8月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對此案予以立案偵查。同年9月2日,公安機關以鮑某、龔某某、孔某等4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請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承辦檢察官陳從倫經審查認為,鮑某等人的行為除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外,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基于相關證據還不夠充分,檢察機關暫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為首的鮑某及作用相對較大的龔某某批準逮捕,并就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等事項提出繼續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對本案所涉銀行交易流水進行審計,對龔某某電腦中電子數據進行分析以查實案涉“微信號四件套”的套數。2021年11月8日,公安機關以鮑某等6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此案向宣州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進行證據審查時,承辦檢察官陳從倫從公安機關提取的微信交易賬單、微信及SKYPE軟件聊天記錄等所有電子數據入手,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關證據,刻畫出本案的吸粉引流犯罪模式,從而排除了鮑某團伙與上游詐騙犯罪的通謀。同時從與上游犯罪團伙聯系對接、獲利、接受鮑某授意等情況審查,確定了龔某某等人的從犯地位。
在對電子賬單的審查中,承辦檢察官發現本案中鮑某除自己收取上線轉賬外,還指示龔某某等人幫助收取、轉移上線轉賬。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將鮑某非法獲利的金額從一開始的39萬元鎖定為68萬余元。
關于案件定性問題,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鮑某等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引流幫助,以“薦股”等名義將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時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另外,鮑某等人非法獲取他人“微信號四件套”并出售,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擇一重處原則,2022年4月29日,宣州區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鮑某等6人提起公訴。
“當前,為電詐‘吸粉’引流類犯罪已然衍生出一條黑灰產業鏈,本案中,鮑某團伙在‘打粉’過程中冒充證券公司客服添加微信,非法獲取客戶微信號并提供給上線,不僅破壞正常的網絡秩序,更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在法律適用上擇一重處,體現了對此類黑灰產業的從嚴打擊,有助于對電信網絡犯罪‘斷源’。”承辦檢察官陳從倫說。
2022年5月30日,宣州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宣州區檢察院指控6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實成立,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鮑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判處孔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8個月不等并適用緩刑,同時并處69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目前,各被告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在發布這批典型案例時指出,鮑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主要展現檢察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的全鏈條懲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吳貽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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