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電網在山林里捕獵野兔,不料路人經過時意外觸電受傷。案經鳳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6個月;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
夏某、姜某是鳳陽縣殷澗鎮白云村農民。白云村四面環山,由于多年禁捕,山上野生動物的數量漸漸多了起來。兩人經私下商量,決定捕獵野兔賣錢。2月25日,他們買來配件自行安裝,在野兔經常出沒的地方架設電網,通電后,兩人隨即離開。2月27日17時許,村民張某上山勞作時,身體接觸到電網,當即觸電倒地。 姜某聽人呼喊山上有人被電到了,頓感大事不好,立即通知夏某一起上山將張某緊急送醫,兩人于第二天上午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鑒定,張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5月10日,該案被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夏某、姜某違反狩獵法規,私設電網捕獵野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觸電受傷,鑒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案發后兩人能夠及時自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遂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長忠 楊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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