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111執7723號
本院受理高永花、楊麗、楊榮、柳尊菊、唐海艷、楊順昌申請執行郭俊買賣合同一案,已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下列義務:
(1)郭俊償還貨款174000、利息3360元、違約金20000元;
(2)交納執行費人民幣2860元;
(3)交納上述欠款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且經本院依法對其是否有銀行存款、工商股權、房產、車輛等進行調查后,無財產可供執行。
如有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依法向本院進行舉報,如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且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按照百分之十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自愿承擔。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0551-65352548
聯系人:鄒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被執行人信息:
被執行人:郭俊,男,1971年08月0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望湖街道王衛社居委王崗郢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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