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111執785號
關于徐文濤申請執行王業青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責令被執行人王業青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下列義務: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徐文濤390000元。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業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調查了被執行人王業青的銀行、國土、工商、證券、房產、車輛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王業青有財產可供執行。
如有發現被執行人王業青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的,可依法向本院舉報。如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徐文濤承諾獎勵舉報人五萬元。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0551-65352556
聯系人:楊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被執行人信息:王業青,男,回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繁華大道6525號格林雅地8幢203室,公民身份號碼34112519731010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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