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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公司監事被采取限制消費令。三個月后,公司監事起訴公司侵犯其姓名權。包河法院一審宣判駁回。
10月26日,《安徽法制報》頭版對該案進行了報道。
原文如下:
公司監事起訴東家侵犯姓名權 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本報訊(記者 唐歡 通訊員 陳玉晗)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公司監事被采取限制消費令。三個月后,公司監事起訴公司侵犯其姓名權。10月22日,記者從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這名監事的訴訟請求。
原告左某訴稱,2013年11月7日,自己實繳出資400萬成為被告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2019年8月1日,左某查詢自己信息時,發現自己被登記為該公司監事。通過調查該公司工商內檔資料發現,因工商登記時無監事人選,該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簽左某簽名,使用其身份證復印件,將其作為監事進行了工商登記。左某認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未經程序開股東會選任監事,冒簽自己簽名,濫用自己身份證復印件,將自己作為監事并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工商登記,該行為無效且侵犯自己的姓名權、參與權、知情權及其他民事權益。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登記了住所地、公司類型、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在該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左某擔任,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2014年9月,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2014年10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了有關股東變更、變更注冊資本、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決議。左某及其他股東均在該次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2019年7月12日,該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包河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及該公司相關人員采取了限制消費令。作為監事的左某同樣被限制高消費。為此,同年10月,左某向包河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雖然對公司注冊成立時工商登記資料中其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主張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簽其簽名,將其登記為公司監事侵犯了其姓名權,但其對2014年10月的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的簽名無異議。上述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雖然對該公司股東、注冊資本等進行了變更,但對于公司章程中其他事項并未進行變更。章程中明確載明公司監事由左某擔任,并用下劃線予以明示提醒。左某對于公司章程的內容及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明確知曉。
按照原告所述,其并不知曉公司成立時將其作為公司監事進行了工商登記,那么其在2014年10月的股東會議上就應當對該項章程提出異議或提起訴訟。然而,左某在被法院列為限制消費明目范圍前直至提起訴訟之前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因此,左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其許可將其登記為公司監事,主張侵犯其姓名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持。
另外,如左某被登記為該公司監事存在登記錯誤,因公司監事的變更或者撤銷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疇,左某應要求該公司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自己作為該公司監事的工商登記手續,不屬于民事案件審理范疇。
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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