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滁州檢察消息,2月21日上午,定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縣縣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月15日,定遠縣某小區按照定遠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要求,安排工作人員張某某等人在該小區出入口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當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欲出小區,張某某要求其出示通行證,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聽勸阻,多次對張某某進行辱罵、毆打,兩次將張某某推倒在地,致張某某臉部、嘴部、胳膊等部位受傷,社會影響惡劣。
該案發生后,定遠縣檢察院立即指派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分析定性,引導偵查人員快速偵查取證。2月18日上午,定遠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本院后,辦案檢察官加班加點,協同作戰,僅用2天時間即完成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的全部工作。鑒于王某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月20日上午,定遠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定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定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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