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成功通過電話調解了一起因購房引起的法律糾紛,切實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去年9月,原告吳某在蕪湖市鏡湖區看中了一套房屋,通過中介公司,與被告房主陳某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就案涉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日,原告吳某向被告陳某支付定金2萬元,被告陳某出具收條一份。但此后被告陳某并未按合同約定配合原告吳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不愿退還定金,雙方協商未果,無奈,原告吳某一紙訴狀將被告陳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陳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案件受理后,受疫情影響未能如期開庭,鏡湖區法院的雷法官仔細翻閱卷宗后,電話聯系被告陳某,詢問案涉房屋情況及對原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有何想法。被告氣憤地表示,“為何僅收了2萬元定金,卻要賠4萬元呢?”雷法官耐心向其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但其仍然不能接受并表示非故意不過戶,是有原因的,且家里經濟也困難,無能力償還定金,并隨即掛斷了電話。但雷法官并未放棄。她說,本案雖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清晰,開庭判決結果很明確,但簡單作出判決并不能真正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
次日,雷法官再次撥打了被告電話,接電話的是被告兒子,雷法官也耐心地向他闡釋法律相關規定,被告兒子仔細聆聽后表示會和母親溝通。后被告陳某主動聯系雷法官,表示接受調解并已經支付部分款項給原告吳某,剩余款項短期內實在無能力支付,希望法官能和原告溝通,寬限一段時間。雷法官立即撥通原告電話,詢問是否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項,并向原告陳述被告家庭困難的情況。原告表示可以理解,同意被告延遲兩個月支付尾款。最終,本案在雙方互諒互讓中達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定金是作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具有法律效應,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一般老百姓來說,房屋買賣涉及的標額較大,當事人在買賣房屋時應慎重,務必考慮周全。 蘇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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