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月5日,滁州市公安局發布關于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 “十必查”的通告(第二號),具體如下:
1、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涉疫情公告、命令后,拒不執行相關防控舉措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2、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造成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3、明知自身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癥狀而不接受檢疫、不及時就醫、不主動隔離,仍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以及其他拒不執行傳染病防控措施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拒絕、阻礙、侮辱甚至威脅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5、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或以疫情防控為幌實施詐騙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產品、防護物資、醫療器械以及假藥、劣藥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7、盜竊、詐騙、搶奪、破壞、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醫療設備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8、未取得從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癥狀病人貽誤診治、交叉感染等情節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9、在疫情防控期間,捕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10、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社會秩序的必查,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
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對于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舉報人,以及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舉報電話:110。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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