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月22日從舒城縣人民法院官網了解到,1月20日上午,該院對被告人朱浩、袁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昌永、張劍華、曹虎、包尚文、程龍、梅勇犯敲詐勒索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安徽省華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注冊成立,經營車輛貸款擔保等業務,被告人朱浩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野系公司負責貸款后期處理的業務經理。2016年10月25日、2018年3月26日,華度公司先后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廬陽支行簽訂信用卡汽車分期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由華度公司為購車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和保證金質押擔保。2018年以來,被告人朱浩、袁野糾集被告人高昌永、張劍華,在提供貸款擔保服務過程中,以貸款人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未按時還款等為由,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浩、袁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昌永、張劍華、曹虎、包尚文、程龍、梅勇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而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朱浩、袁野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浩、袁野糾集高昌永、張劍華,自2018年以來,在提供汽車貸款擔保服務過程中,十余次實施敲詐勒索以及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被告人朱浩、袁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昌永、張劍華、曹虎、包尚文、程龍、梅勇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判決:對惡勢力糾集者朱浩、袁野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對惡勢力成員高昌永、張劍華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和一萬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依法適用了緩刑,并處罰金。
趙婷 舒城法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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