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村委會主任居中調解民間糾紛,卻遭到被告人盛某毆打謾罵,面對公安機關的出警傳喚,盛某拒不配合,還與其兩個兒子采取暴力對抗。近日,祁門縣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以妨害公務罪對盛某的兩個兒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和八個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
2019年5月22日上午,祁門縣某村村民盛某因與鄰居胡某糾紛發生爭吵,村主任汪某到現場調解。盛某揚言“誰講我,誰管我事,我就打誰”,并用手掌打了村主任頭部數下。隨后村主任撥打電話報警,公安機關隨即出警詢問,在民警詢問盛某為什么要打人時,盛某仍然無理取鬧,狂稱“誰講我,我就打誰”,并動手毆打辦案民警。當民警準備對盛某進行控制時,盛某的兩個兒子上前阻攔,阻攔過程中踢踹民警,期間盛某還撿石頭朝民警砸去。因盛某母子等人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祁門縣公安機關及時組織警力到場,傳喚其兩個兒子時,他們仍然拒絕配合,并用腳踢踹、用頭撞擊辦案民警,造成了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盛某的兩個兒子以暴力及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被告人盛某及其兩個兒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盛某及兩個兒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實際情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蔣國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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