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12月31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家等20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9名被告人分獲十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家在“混社會”的同時,網羅一群“小弟”,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張某家為組織、領導者,以張某峰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胡某全等4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張某家的組織、領導下,該犯罪組織長期在滁東及周邊地區稱霸,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滋擾、糾纏等手段,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以張某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滁東及周邊地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張某家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悔罪表現等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沈澤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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