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12月31日從六安市金安法院官微發布的消息了解到,12月30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劍等人及被告人李明明、李晶晶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劍、李明明、李晶晶等11人分別被判六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罪名涉及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夏,被告人李明明、李晶晶合伙成立“鑫鑫汽車租賃公司”從事車輛租賃和高利貸業務。二被告人約定由李晶晶出資、李明明出力,當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李明明糾集同樣從事放高利貸的被告人華斌等社會人員對被害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脅、恐嚇、毆打等手段暴力逼債。在本市金安區三十鋪鎮逐漸形成惡名,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被告人李晶晶、李明明為糾集者,華斌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法院同時查明,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劍從事高利貸放貸業務,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被告人王劍糾集被告人陳浩、吳紅亮、趙正東等社會人員采取上述同樣手法暴力逼債,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劍為糾集者,以被告人陳浩、吳紅亮、趙正東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此外,法院還查明了華斌等部分被告人實施的多起其他違法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劍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非法拘禁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做“車貸”還債;被告人李明明隨意毆打他人;被告人李晶晶隨意毆打他人,對他人非法拘禁,以威脅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被告人華斌隨意毆打他人,對他人非法拘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以威脅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四被告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一罪或數罪,其余七名被告人根據其具體犯罪事實分別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一罪或數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認罪悔罪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金安法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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