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郎溪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18日上午,郎溪縣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俊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被告人李俊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2011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俊利用其擔任郎溪縣水利局(原水務局)水政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水政水資源股負責人,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河道采砂、水源管理上給予關照,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9.1萬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3.1萬元、煙酒價值人民幣9.8075萬元,共計人民幣22.0075萬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俊在擔任郎溪縣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期間,日常監管工作缺失,對“隆盛源公司”非法采砂行為查處不力,未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也未將非法采砂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以劉某為首的涉惡犯罪團伙,以“隆盛源公司”等為依托,違反相關法律、政策,擅自大肆非法開采國家保護性砂石資源。2019年6月12日,“隆盛源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礦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立案偵查。經測算,“隆盛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超批準采砂11.1萬余噸,超采砂量銷售額1024.4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受賄罪;其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被告人李俊在被留置期間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分別系自首和坦白,其家屬代為全部退贓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經審委會討論,法庭當庭作出前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嚴格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審判階段的實踐與運用,慎重、細致地審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案說紀的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潔從政教育,不斷提高拒腐防變能力,該縣紀委監委、縣法宣辦聯合組織縣直各單位分管領導、重點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媒體記者以及社會各界群眾共180余人現場旁聽了該案庭審過程。庭審后,旁聽人員還參加了郎溪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新聞發布會,進一步深化警示教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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