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7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官網發布通知,事關該市藥品經營許可工作有關事項。
記者從該通知了解到,為確保六安市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下同)許可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健康發展具體舉措的通知》(皖藥監流通秘〔2019〕105號)等要求,經市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換證等事項的受理、審核、現場檢查工作按照原《六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事權的通知》(六食藥監辦〔2017〕77號)的要求,委托各縣區局負責辦理,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由市局負責辦理;該市局對新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3-6個月內,組織實施跟蹤檢查。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經營面積要求按照首次許可面積執行;對經營面積市縣城區小于80㎡、鄉鎮小于40㎡要求的,換證時,企業應書面承諾自本次《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之日起,3年內經營場所面積必須滿足要求;期滿未兌現承諾的,責令停止經營。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藥品零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現場檢查:1年內被行政處罰的;1年內有嚴重違規被暫扣、收回藥品GSP認證證書的;1年內飛行檢查、日常檢查存在問題較多、反復整改不到位、不能正常經營的;其他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
其他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提交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諾書和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自我保證聲明后,直接辦理。
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撤銷藥品GSP證書的藥品零售企業,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和撤銷藥品GSP證書未期滿6個月的,不受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換發、變更事項申請。行政處罰、撤銷藥品GSP證書期滿后,企業申請恢復經營的,應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程序和要求辦理。
陸政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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