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2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持械妨害公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時許,蕪湖市鏡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隊員胡某、楊某以及蕪湖市鏡湖區大礱坊公共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夏某某等人在轄區內開展市容市貌暗訪、巡查工作時,在某小區門口發現被告人王某某違法占道經營。執法隊員胡某上前向被告人王某某表明執法身份,并多次勸導其離開,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執法,并與執法隊員胡某發生口角,后身穿制服的執法隊員楊某上前勸導,被告人王某某遂從自己車內拿出一把不銹鋼西瓜刀,向執法隊員胡某肩膀部位來回揮舞,導致執法隊員胡某左耳被割傷。后被告人王某某因妨害公務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輕處罰。其取得受傷執法隊員胡某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毆打他人受過行政處罰,本次系持械妨害公務,酌情從重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商販占道擺攤設點,不僅會造成交通擁堵,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影響文明城市創建,還會埋下交通安全的隱患。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一己之利,不顧大局,占道經營,在行政執法人員的勸阻下不僅不離開,反倒暴力對抗執法人員的執法,并導致執法人員受傷,最終難逃刑責。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