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在蕪湖市鏡湖區勞動新村一棋牌室打麻將時,因結算問題與一起打麻將的被害人秦某某發生口角,在爭執過程中,雙方相互拉扯,后被告人謝某某用自己的不銹鋼水杯砸中被害人秦某某的鼻部,導致被害人秦某某鼻骨骨折。經鑒定,被害人秦某某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謝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秦某某的經濟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秦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因幾塊錢一時沖動暴力相向。雖然依據法律該案最終得以定紛止爭,但是于被害人,卻遭受了身體上的疼痛,于被告人,不僅賠償了金錢,更要接受刑罰,教訓十分深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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