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本是原告加盟商,卻在店中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近日,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蚌埠市某某水暖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并承擔合理費用2166元。
原告擁有“HHSN”等數(shù)十件注冊商標,并先后榮獲國內多項榮譽稱號;產品線包括水龍頭、衛(wèi)生陶瓷、浴室柜、淋浴器等全系列廚衛(wèi)產品,銷售網絡遍布國內外。“HHSN”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經原告方調查取證得知,被告的“蚌埠市某某水暖經營部”出售假冒的“12478”淋浴器,與相關權利人生產的淋浴器存在重大區(qū)別,該產品及包裝上的“HHSN”商標未經權利人許可,屬于非法使用,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原告進行公證取證,支付相應的對價、公證費以及相應的差旅等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涉案商品上顯著位置使用“HHSN”標識與原告享有權利的第1654029號“HHSN”注冊商標完全一致,以一般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標識已侵犯上述商標的專用權。另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也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019)閩泉海證內字第3654號公證書明確記載涉案商品從蚌埠市蚌山區(qū)光彩一路光彩大市場一區(qū)的“某某水暖”購買,且所附二維碼收款明細上顯示付款給被告經營者,應認定該涉案商品系被告所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某某水暖經營部所提供證據并不能證明其銷售的淋浴器系具有合法來源,且某某水暖經營部作為銷售者,應當對其所售產品的商標注冊情況進行審查,而被告某某水暖經營部徑行將涉案商品用于出售,沒有盡到銷售者的審查義務,故其主張具有合法來源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某某水暖經營部銷售涉案淋浴器屬于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院遂一審做出如上判決。
蔣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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