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2日,金寨縣檢察院發布消息說,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近日提起公訴的高某某、劉某、周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被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高某某為南京市公職人員。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劉某、周某某三人駕車來到金寨縣古碑鎮一酒店,在停車場入口處遇被害人許某某,雙方因停車、讓路等問題發生爭執,高某某下車與許某某理論并引發口角致相互謾罵、推搡,隨后高某某、劉某、周某某一起對被害人許某某實施毆打,直至民警趕至現場處置時,三人方才對許某某停止毆打。經鑒定,許某某右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等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高某某、劉某、周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三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對其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確定。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周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某某、劉某、周某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9938.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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