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太湖縣政府網消息,12月10日,《太湖縣人民政府關于太湖縣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經研究通過,正式發布。《通告》中明確了禁限放區域、禁限放時間、違規處罰等要求。
《通告》中指出,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太湖縣城區禁限放區域內,除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要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廣大市民應當嚴格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公共環境,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違規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同時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支持和監督縣城區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縣城管局0556-4184093),經確認為有效舉報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
禁限放區域:外環東路以西、外環南路以北、西門橋以東、鐵道線以南區域。
禁限燃放時間:自2020年1 月 1 日零時起,禁限放區域內,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倡導不放或者少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區域:(一)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二)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10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加油(燃氣)站;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山林等重點防火區;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點或部位。(三)禁止在下列地點和部位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居住密度高的社區、部位;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站及城市主干道等部位;建筑工程工地周邊;消防等級低的社區、部位,10層及以上高層建筑;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商場、超市、倉庫、堆場、貨場;黨政機關駐地;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比較重要的禁放地點或部位。
違規處罰:(一)在禁燃時間和區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未提前告知禁限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未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由城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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