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9日,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公開了黃環罰字〔201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黃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徽州康佳化工)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該處罰決定是2019年11月29日作出。
該《處罰決定書》稱,根據黃山市公安局提供線索,該局于2019年9月26日對“徽州康佳化工”進行調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危廢管理臺賬拉真空廢液產生量、回用量與根據實際生產報表統計核算的拉真空廢液產生量、回用量不符。部分拉真空廢液排入事故應急池,與事故應急池內暫存的酯化廢水混合存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
黃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1月19日書面告知該單位聽證申請權和陳述申辯權。該單位于11月21日書面提出放棄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黃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中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黃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停止將拉真空廢液與酯化水混貯的違法行為,同時決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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