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2月6日從霍邱縣法院發布的案訊了解到, 近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安徽省某汽車租賃公司與被告王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汽車租賃公司來院訴稱,2018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公司租用了一輛別克英朗轎車,約定租金200元一天,但沒有約定具體使用期限。該車租賃手續辦好后實際由給王某帶班的蔡某使用,2018年10月,原告向王某索要車輛和租金無果,2019年元月7日,原告通過各種途徑找到了蔡某,蔡某講王某欠他幾萬元工資,現已將車子抵押給他了。無奈,元月10號,原告跑到滁州定遠用備用鑰匙將車子開走,并向定遠警方報警。原告收回車輛時,被告共使用該車227天,已付8000元,被告計欠租金37400元;被告使用車輛期間違章扣分罰款總計2350元;被告造成車輛損毀,原告維修花費190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無果,遂訴訟來院。
霍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車輛借用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所欠租金并賠償被告使用車輛期間違章罰款及車輛損毀維修花費,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因違約給原告造成訴累,亦應賠償原告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公告費損失。
陳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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