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12月3日從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發布的消息了解到,近日,霍山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四名被告共計賠償受害者家屬各項損失12余萬元。
據悉,龔某與七名被告均系某公司的職工,2019年6月26日晚,龔某在和大家聚餐后,醉酒駕駛一輛摩托車在回家途中發生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單車交通事故。經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為龔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飯局過程中,其中四名被告未盡到勸阻其酒后騎車回家的義務,致使龔某醉酒駕車自翻死亡,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其他三名被告在聚餐過程中均未飲酒,且在吃飯未結束時就離開,對后續發生的事情并不知情,亦無法預料,故其不負有法律上的提醒或勸阻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開車勿飲酒,飲酒需謹慎。同桌飲酒人應盡到合格的監護照顧義務,如照顧到酒醒,或送其到家。喝酒實為助興,莫讓悲劇掃興,履行法律義務,方能盡興而歸。
黃玲 陳方君 汪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