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1月28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志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非法拘禁一案公開宣判,對劉志武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間,方林生(已判決)成立多家商貿公司,以經營瓷磚等建筑材料為名,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資金,從事高利轉貸、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非法利益。方林生為索要非法高利放貸本息,并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先后糾集了王泉、鐘誦寶、束傳才、衛軍、潘勇、董海忠、曾憲軍、胡祥、金磊等人,通過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確立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至2013年底形成了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方林生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董海忠、胡祥、金磊等人系骨干成員,被告人劉志武與劉宗濤、周楠楠、顧波等人為一般成員。
2016年8月的一天下午,方林生與程建相約在舒城縣杭埠鎮工業園區斗毆。方林生安排董海忠、胡祥和金磊等人調集百余人,并準備砍刀、甩棍、棒球棒等兇器,分乘兩輛大巴車從舒城縣城關鎮趕至杭埠鎮工業園區。程建則通過潘樂、王宏等人糾集六七十余人,并攜帶疑似槍支、砍刀、鋼管等兇器,從肥西縣三河鎮趕至舒城縣杭埠鎮工業園區。在園區一處空地,方林生帶領董海忠、胡祥、金磊、被告人劉志武以及劉宗濤、周楠楠、顧波等人與程建一方持械互毆,程建一方雖開槍示威但仍被方林生等人持械沖散而逃離現場。隨后,方林生等人又將程建一方遺留在現場的兩輛轎車砸毀,斗毆致雙方多人不同程度受傷。
2015年5月的一天中午,鄧某某因拖欠方林生非法高利放貸利息款5萬元,委托舒城一企業負責人出面在城東一飯店內與方林生磋商。后被告人劉志武與周楠楠、劉宗濤、顧波在方林生帶領下前往上述飯店內,將鄧某某從飯店帶至商務會所、酒店進行看管。其間,不允許鄧某某休息,對其實施毆打。次日下午,鄧某某籌集5萬元償還方林生才得以離開。
2014年2月下旬,王育受羅國剛指使向張某某索要高利借貸。同年2月28日下午,王育糾集被告人劉志武及劉宗濤、周楠楠、張飛飛前往六安市區某茶樓內與張某某磋商還款事宜,雙方發生糾紛。當日20時許,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處后,劉志武等人在王育的帶領下從六安市一直跟隨張某某至廬江縣、合肥市、舒城縣等地,對張某某進行看管。直至3月5日,張某某與羅國剛達成還款協議,張某某才得以離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志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劉志武在公共場所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志武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志武被抓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志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綜合被告人劉志武的犯罪事實、性質、地位、作用、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陶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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