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定遠法院消息,近日,定遠縣人民法院爐橋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未支付租賃費而引發的糾紛,因在出租人提供的租賃合同上承租人未簽字生效,導致主張權利被依法駁回。
本案中,原告某汽車租賃公司起訴稱,被告陳某向其公司租借車輛使用,雙方就租賃期限、租賃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租期屆滿后,原告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陳某支付租賃費用,但其均以各種理由遲延支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起訴至法院。
但在開庭審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租賃合同上確無被告陳某簽字或者按捺的手印,而原告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陳某實際租賃了車輛,從而導致合同未依法成立生效,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陳某支付租賃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警語: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若一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導致合同未依法成立生效,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對其主張權利。
謝李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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